新闻中心

news

新闻中心

人才信息查询

查询

新闻中心

国务院发文丨将逐步停止初中毕业生学医!

发布时间:2017.08.30
导读

前,国务院正式发文,未来将严格把控医学生生源质量,逐步停止中职层次农村医学、中医专业招生,医学教育将发生重大变化!


微信图片_20170830104331


7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推动医学教育改革发展作出部署。


摘要《意见》为医学教育改革定下了大方向


到2020年,医学教育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取得突破,医学人才使用激励机制得到完善,以“5+3”(5年临床医学本科教育+3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3年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为主体、“3+2”(3年临床医学专科教育+2年助理全科医生培训)为补充的临床医学人才培养体系基本建立,全科、儿科等紧缺人才培养得到加强,公共卫生、药学、护理、康复、医学技术等人才培养协调发展,培养质量显著提升,对卫生与健康事业的支撑作用明显增强。


《意见》对医学教育提出了19条改革措施。对于广大医考生来说,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严控生源质量,逐步实现一本招生


本科临床医学类、中医学类专业逐步实现一本招生,已经实施招生批次改革的省份,要采取措施吸引优秀生源报考医学专业,提高生源质量。


严格控制医学院校本科临床医学类专业单点招生规模。


鼓励举办医学教育的中央部门所属院校适度扩大本科医学类专业招生规模,增加优质人才供给。


分析:以前存在的专科、二批、三批的临床医学类、中医学类将逐步缩减招生规模,逐步扩大本科一批的招生规模。而单点招生,即不需参加高考直接上医学院校的招生模式,将受到严格控制。允许部属高校适度扩大招生规模,吸引优质人才,这些新的要求和改变目的都是为了提高医学生准入门槛,优化生源质量。


2
逐步停止中职层次农村医学,中医专业招生


中职层次农村医学、中医专业要逐步缩减初中毕业生招生规模,逐步转向在岗乡村医生能力和学历提升。


2020年后,逐步停止中职层次农村医学、中医专业招生;届时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确有需要举办的,应依据本地区村卫生室人员岗位需求,按照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有关开办区域、培养规模、执业地域范围等方面的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备案后招生。


根据行业需求,严格控制高职(专科)临床医学专业招生规模,重点为农村基层培养助理全科医生。


分析:就目前来讲,我国医学人员质量参差不齐,尤其在基层地区,学历水平差距较大,造成在编制、职称、福利待遇上较为矛盾和混乱。因此,医学教育网,逐步停止中职提高医学培养质量,高职规模大幅缩减,逐步实现一本招生将是大势所趋,改革之必要。


而已经存在的中职院校,将会转变职能成为在岗村医培养和提升学位的地方。前几日贵州省宣布将对4188名村医进行学历教育,使无中专学历的在岗村医通过三年农村医学专业中专教育,使其具备报考全国执业助理医师的资格,正是提高农村医学人员的必要手段。


3
继续教育与职称挂钩


强化全员继续医学教育,健全终身教育学习体系。将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医疗卫生人员岗位聘用和定期考核的重要依据,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以基层为重点,以岗位胜任能力为核心,围绕各类人才职业发展需求,分层分类制订继续医学教育指南。

4
加强基层全科医生培养


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转岗培训等多种途径,加大全科医生培养力度。

完善订单定向医学生教育培养政策,鼓励有条件的省份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按照考生户籍以县为单位定向招生的办法,将本科毕业生全部纳入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根据需求适度扩大培养规模;

严格履约管理,及时落实就业岗位和薪酬待遇,鼓励各地探索实行“县管乡用”(县医院聘用管理、乡镇卫生院使用)的用人管理制度。


对在岗基层卫生人员(含乡村医生)加强全科医学、中医学基本知识技能和适宜技术培训。


5
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鼓励西医学中医


分类推进中医药教育改革,适度增加具有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资格的中医类院校为“5+3”一体化招生院校,促进中医药院校教育与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衔接。


完善中医药师承教育制度,加强师承导师、学科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建立以名老中医药专家、教学名师为核心的教师团队,实施中医药传承与创新“百千万”人才工程(岐黄工程),加快推进中医药高层次人才培养。


建立完善西医学习中医制度,鼓励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攻读中医专业学位,鼓励西医离职学习中医。鼓励扶持民族地区和高等院校开办民族医药相关专业,支持有条件的院校开展民族医药研究生教育。


分析:7月1日《中医药法》的推行,将会为中医药发展和中医药师承教育制度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机构概况 | 新闻中心 | 政策法规 | 人才交流 | 健康知识 | 证书查询

Copyright (C) 2015-2016 All Rights Reserved. 健康人才Center

皖ICP备17006758号-1皖公网安备34010302001430号

TOP

QQ客服